近日,居住在北京的王女士向内地媒体《红星新闻》反映,因租房后被房东发现其患有晚期癌症,她和丈夫面临被房东宣布单方面解除合同强制收房,7 日内必须搬离的境况。

 

综合《红星新闻》等内地媒体报道,租客王小姐患有末期癌症,为方便治疗,今年 8 月与丈夫在北京石景山区老山附近短租了一间房,租期至 11 月 11 日。房东张先生以每月 5500 元出租,条件是要求租户配合看房。

 

租房时,双方约定好甲方低价出租房屋的前提,是乙方配合甲方售房,乙方如违反此约定可作为解除合同的情形之一,被写入了租赁合同。惟王小姐租房后被房东发现其患有晚期癌症,被房东宣布单方面解除合同强制收房,7 日内必须搬离,遂向媒体投诉求助。

 

房东张先生则就事件回应指,某次上门看房时,无意间发现王女士变了光头,由于其亲人曾因癌症住院,也有同类情况,于是他向杨先生求证,对方也承认王女士患癌的事实。

 

他再指租户在签订合同时对病情有所隐瞒,如癌症患者在其所租售的房屋内去世,该房屋会被认定为「凶宅」,从而导致市场价值贬损。他又认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,是因租户表示「有权拒绝一切上门看房的行为」,触发合同约定的违约条例。

 

聊天记录显示,张先生也提出租户可以不提前搬走,但需要签一份补充协议,若是租户原因造成其租售的单位成为民间约定俗成的「凶宅」,租户应赔偿因此而导致房产价值暴跌的损失。

 

报道引述律师表示,倘合同中没有对租客身体状况进行特别约定,以「隐瞒病情」为由解除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。事件曝光后,网民反应两极引起讨论,有人认为房东做法不近人情:「地球大陆有哪块土地没有死过任何生命?」、「怕房子变成凶宅,不怕自己变成杀人犯吗」。

 

但有不少人表示理解房东做法:「谁都不愿意外人死在自己的房子里,这是情理之事」,亦有人指出:「凶宅是指非正常死亡,比如说发生了凶杀,自杀等,生老病死不算的」。